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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心理危機事件處理小組組織規則

105年12月9日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6年5月6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 一 條  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另訂之」。為強化對危機事件之應變能力,維護社會大眾心理健康,設立心理危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危機事件狀況包括下列事項:風災、火災、水災、震災、電路管線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爆裂物、人為破壞、暴力危害、動物性傷害、媒體報導、示威抗議、或其他意外性傷亡事件。

第 三 條  本小組設召集人、秘書及發言人各 1 名,召集人得就所發生之危機事件種類或個案需要召開心理危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並依事件處理任務編制設置3個工作小組(行動組、後勤組、社區資源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召集人遴聘理監事擔任之。

第 四 條 本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理監事一人代理之。

第 五 條 召集人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其職掌如下:

一、綜理本小組運作,召集小組開會,凝聚共識,訂定決策方針,交付各小組據以執行。

二、決定邀請會議列席人員。

三、負責危機事件決策的指導與督導。

四、依事件類型及大小決定啟動相關人員以進行事件之處理。

五、負責向上級、有關單位通報及說明。

第 六 條 秘書由本會總幹事擔任,其職掌如下:

一、襄理一切本組事務。

二、負責事件資料之蒐集與彙整。

三、負責會議紀錄並存檔備查。

四、呈報事件處理報告

第 七 條 發言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其職掌如下:

一、負責事件處理對外發言之單一窗口。

二、視需要發布新聞稿。

第 八 條 行動組設組員若干,其職掌如下:

一、現場指揮調度、參與現場會議。

二、訊息傳遞。

第 九 條 後勤組設組員若干,其職掌如下:

一、製作文宣品。

二、提供事件處理所需之各項支援(如器材、用品等)。

第 十 條  社區資源組設組員若干,其職掌如下:

一、提供直接、間接服務與相關協助及諮詢。

二、整合並協調資源,協助危機處理。

第 十一條  本規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