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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與醫療機構合辦繼續教育辦理辦法


103年12月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年12月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6年12月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3月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9月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壹、辦法主旨:

為服務會員,且擴展繼續教育活動之多元性,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稱本公會)同意與醫事人員合法開設之醫療機構,合辦公會繼續教育活動。合辦繼續教育活動之諮商所,需遵照公會所擬定之辦理辦法。針對合辦之活動,公會可提供單獨電子信件活動宣傳,以及於公會各項事務通知之信件進行隨信宣傳。


貳、辦理辦法:
一、本公會為服務公會會員,且擴展繼續教育活動之多元性,同意與醫事人員開設之醫療機構一起合辦繼續教育活動,本公會為主辦單位,醫療機構為合辦單位。
二、合辦公會繼續教育之醫療機構,需要於二個月前提出承辦計畫經理監事審核,若須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也需一併提供相關資料。
三、計畫格式以本公會所提拱的計畫書格式及講師資料表為主。
四、合辦活動計劃中,需支付本公會行政勞務費200元/半天及400元全天,若不足半天以半天採計,並規劃本公會會員優惠價。
五、本公會提供合辦單位協助申請登錄繼續教育積分,及寄送相關資訊給會員參考。
六、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費用由合辦之醫療機構負擔。
七、活動結束後兩週內,由醫療機構提供合辦之繼續教育活動簽到表,簽到表格式由本公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