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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顧問聘任辦法

109年3月6日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1條

為因應諮商心理師專業發展與會務運作需要,強化對修訂法令與政府政策形成之影響,進而保障諮商心理師權益,增進諮商心理師福祉,提昇會務運作功能,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會顧問聘任之對象,以各級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社會賢達或曾任本會理監事者為聘任原則。

第3條

本會顧問人數視實際需要聘任之。

第4條 

本會顧問之聘任方式如下:由本會會員協助推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5條

本會顧問之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當屆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聘任期間如有損害本會名譽或不利於國家社會及人民福祉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解聘。

第6條

顧問職權:就本公會會務提供專業諮詢意見,協助本會達成階段性目標。

第7條

本會顧問除法律顧問外,均為無給職。

第8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